赣州市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处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侮辱学生。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谩骂、侮辱学生,调戏、猥亵女生,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一学校多次发生以上事件或出现体罚群体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直至撤职。
二、严禁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
向学生推荐的教辅资料,必须从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目录中产生,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赌博。
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同一学校多人参与赌博或出现聚众赌博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直至撤销职务,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有偿招揽、推介生源。
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报考志愿或有偿招揽、推介生源。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有偿招揽、推介生源的,收缴违规所得,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有偿招揽、推介生源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收缴违规所得,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六、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
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家长在宾馆、酒家举办的谢师宴、升学宴。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情节轻微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七、严禁编造、传播谣言。
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危害社会稳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所有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